第137章 摧枯拉朽(上)
作者:广式黑芝麻
法官程永年的声音在肃静的法庭里落下。
这位五十七岁的港籍法官扶了扶眼镜,目光扫过双方律师席——左边是本土资深的陈大状,右边是阵容严整、气势逼人的米国众达律师团。
他心底有些复杂,本能地倾向于维护本地业界的体面,但对方那份厚如砖头的起诉状与证据目录,以及众达这个名字本身,都散发着不容轻忽的压力。
“原告方,陈述事实依据。”
理查德·沃森缓缓起身,他的动作有一种经过千锤百炼的从容,站定后,目光平静地投向法官。
“法官阁下,事实清晰而严重,被告星岛日报对我的当事人金俊峰先生进行偷拍报道,已经构成两项明确侵权。”
他的声音平稳,却字字清晰,在寂静的法庭里叩出回响。
“第一,恶意侵犯隐私权。被告在未经任何授权与告知的情况下,于两周内对入住半岛酒店的我的当事人进行系统性跟踪偷拍,并最终选取十七张高度侵犯隐私的照片予以刊登——包括酒店房间窗户、私人车辆车牌、以及与随行人员在非公开区域的交谈画面。这并非偶发,而是有计划的窥探。”
“第二,基于恶意揣测的诽谤。”沃森的语气加重,“被告在为这些非法照片配文时,使用了‘神秘北佬夜夜笙歌’、‘携艳女出入,行迹放荡’、‘作风高调惹人疑’等极具煽动性、侮辱性的文字。”
“这些词汇,带有明显的地域歧视和人格贬低色彩,其目的并非报道事实,而是将偷拍画面作为‘罪证’,在我的当事人身上强行贴上‘放荡’、‘可疑’的侮辱性标签——这些标签,没有任何事实依据,纯属恶意捏造。”
“反对!”
陈大状几乎在沃森尾音未落时便霍然起身。
“法官阁下!金俊峰先生因其财富与行为已自然成为社会关注焦点,应视为公众人物,其隐私权界限本就不同于普通市民!媒体对此类涉及公众人物的现象进行评论与监督,正是职责所在,公众亦有知情与讨论的权利!”
他语速快而激昂,试图以公众人物和舆论监督筑起防线。
“我的当事人何时成为了‘公众人物’?”
沃森的声音紧接着响起,他目光锐利地看向对方。
“请被告律师指出的具体时间点,是在我的当事人进行私人商业活动时?还是在他抵达香港后、在贵报实施偷拍与诽谤行为之前的任何一个时刻?”
他稍作停顿,让质问的重量完全落下。
“事实是,在贵报侵权报道刊发前,金俊峰先生只是一位低调的投资者,从未主动寻求公众关注,是贵报的侵权行为,强行将他拖入舆论漩涡。”
沃森转向法官,语气沉静却斩钉截铁,
“法律绝不能认同这样一种荒谬的逻辑:侵权者先通过自身违法行为制造出公众关注的假象,再反过来以此为由,声称受害者是公众人物’从而为自己开脱。”
程永年法官沉吟着,目光在双方之间游移,最终看向陈大状:
“被告律师,对原告方的质疑,你有什么具体反驳?”
陈大状感到压力陡增,他深吸一口气,转换方向:
“法官阁下,即便当时金俊峰先生不是公众人物,但他的富豪身份不是假的,报道本身依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……”
“请明确这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。”沃森再次打断,话语如手术刀般精准。
“我再重复一遍,在你们报道之前,金俊峰先生只是一位普通的投资者商人,或者说游客,除了日常私人活动没有任何公众行为。”
“你们说的公共利益是什么?是指暴露一位公民的酒店房间和车牌号,能保障公众的安全?还是指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,暗示其私生活放荡可疑,能促进何种社会福祉?请当庭阐明。”
陈大状语塞。
法庭陷入一片令人窒息的沉默。
沃森则是乘胜追击:
“基于以上事实与证据,我方认为星岛日报非法侵入私人空间进行系统偷拍,并擅自刊登高度私密的照片,这已清晰构成了对金俊峰先生隐私权的实质性侵犯。”
“因为侵权事实的成立,是评估被告后续行为性质,包括其文字是否构成诽谤的关键前提与事实基础。因此,我们请求法庭首先就此项侵权事实做出明确裁定。”
程永年法官沉吟片刻,他抬起头,目光先看向陈大状,暗暗提示:
“被告方,你们对原告关于非法侵入与偷拍的核心指控,除了公众人物抗辩外,是否有其他实质性反驳?例如,能否证明照片获取途径合法?”
陈大状张了张嘴,他无法在这一点上提供任何反证。
毕竟那些照片的来源,都是狗仔拍的,根本经不起专家报告的质证,更经不起合法性的拷问。
他最终只能艰难地说道:“法官阁下,关于拍摄的具体过程,我方需要进一步核实……”
这含糊的回应,几乎等同于默认。
程永年法官叹口气,知道陈大状无法辩驳,只能略带遗憾的宣布:
“基于当前呈堂的证据及双方陈述,本席初步认为,原告方已提供充分证据显示,被告《星岛日报》为获取涉案照片,确实实施了非法侵入私人空间及进行偷拍的行为,并将由此获得的隐私影像予以公开刊登。此举已构成对原告金俊峰先生隐私权的初步侵害。”
初步侵害这个定性,既确认了事实,又为最终的责任裁定留有余地,是法官在压力下常见的平衡措辞。
他顿了顿,法槌轻叩,继续说道:
“现在进入本案下一阶段——被告刊发的文字内容是否构成诽谤。被告方,请就报道文字的正当性进行举证陈述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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